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搜同资源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搜同资源
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搜同资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等使用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含国家管控和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学院参照“五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和学院各科研实验室,涉及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实际使用人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管理职能划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
2.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各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和化学品管理员及其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组织学院师生参加危化品管理相关安全教育与培训;
4.负责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和全院的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工作;
5.负责化学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6.督促全院化学实验室做好化学品报废及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7.根据实验室需求组织配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
8.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二)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
3.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4.负责本实验室师生的危化品使用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5.根据本实验室性质,提出配备危化品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6.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
(三)实际使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实际使用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计划采购:
(一)剧毒化学品应由各实验室提前半年制定需求计划,实行一单一采购,随订随买,不留库存;
(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由各实验室按月制定需求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八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集中设立专用储存室(柜),设专人管理,并将保管人员及设置场所向学院报备。
专用存储室(柜)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远离热源和火源,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性能、注意事项的标牌。
第九条 储存保管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应密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
(二)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相互作用后可能引发爆炸、燃烧、变质和产生毒气或其他剧烈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及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室储存;
(三)不稳定、易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剧毒物品,应定期检查,对遗留在地上和垫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四)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可移动的保险柜或带双锁的冰箱内,须有鲜明、醒目的标识标牌,严格实行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按量领取,余量退回,并切实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以实现公安机关及学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学院发现未如实或者虚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十一条 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应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员、保管员须牢记管理规范,通晓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毒理作用及保管常识,严格入库验收、出库核对,及时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使用期限、品名与剂量、批准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实验室安全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应在教师指导下操作,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
第十四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应依照环保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产废记录,设置专门区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存放,盛装容器的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完好无损且与废弃物不相互反应。
第十六条 建安部负责每周固定时间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实验室须按要求做好危废报送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学院应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相关实验室应制定本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负责人应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学院。
第二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实验室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搜同资源
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与此相关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搜同资源
2024年12月30日